手足繼承必考題 如何解開不動產賣不賣的僵局?
現在許多女性不一定覺得非結婚生子不可,而且家中有未婚的女兒,往往成為父母的照護者。小姑獨處的她們為這個家盡心盡力,卻因為忽略了法律行為,不一定能拿到相對應的待遇。
例如,一位未婚的王小姐,一直和父母同住,雙親生病的時候,也都由她照顧,出嫁的姊姊只偶爾回來探望。爸媽沒寫遺囑,兩人相繼過世後,留下一戶自住的房子,市價約2000萬元,加上現金約400萬元和一張100萬元的保單,由姊妹兩人平分,沒想到接下來就是爭執的開始。
▍長輩-事先理解溝通 及早規畫分配
現金沒問題,因為一人一半對分就好,問題在於房子。姊姊想賣房子換現金,妹妹則需要一個住處,而且認為原來的房子充滿了和爸媽的回憶,更何況自己照顧爸媽這麼久,她認為理應有權利主張留下房子,媽媽在世時,也私心希望她一直住下去。但依法,姊姊就是有一半的權利;互不讓步的情況下,只能對簿公堂,不但雙方都要花律師費,判決結果也不一定如自己所願。媽媽如果天上有靈,應該覺得非常遺憾。
恩典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蘇家宏指出,法律規定兩姊妹可得到的遺產,是一人約1200萬元的價值(房產1000萬元和現金200萬元),另外人壽保險指定受益人取得的保險金,則屬於保險給付,並非遺產。
如果媽媽事先得知姊姊想變現的想法,又能體恤妹妹的心情,可透過遺囑將房子指定給妹妹,現金400萬元指定給姊姊,並將保險受益人從「法定繼承人」改為妹妹。未來即可由妹妹以保險金100萬元及自身存款,補足姊姊之特留分600萬元(應繼分為1200萬元的1/2),而手足間也可以減少因爭產打官司的機會。
針對這種案子,天衡國際法律事務所主持律師初泓陞指出,長輩可以先想清楚:我要留錢還是留房子給後代?想留錢的話,除了賣房子,還能用保單來規畫,做槓桿操作。想留房子的話,可以生前就贈與;而且也不一定要住在原來的房子,或許先換成更適合目前需求的房子。
台灣老一輩的人習慣一有錢就買房子,但他們並不願意生前贈與,因為怕給了資產,自己會被拋棄,畢竟被不孝子趕出自己住處的案例時有所聞。針對這種煩惱,其實可以預防,最單純的方式就是附帶條件,也就是說「我送你這間房子,但是我要在這裡住到終老或收租到終老,等我走了,這房子就是你的」,或「你每個月要給我孝親費30000元」;加一些條件讓這筆財產能由自己控制,就可以提早規畫手上的許多棟房子該如何分配。
▍工具-善用生前贈與 要求附帶條件
初泓陞提醒,其實每個人的狀況不同,適合的工具也不同。許多人常上網搜尋一下,或問問代書,照自己的需求寫下遺囑,以為這樣就有備無患了;但人生在世,意想不到的狀況很多,缺乏經驗的承辦人員未注意到用字遣詞的細節,就可能犯下致命錯誤。
例如,他最近有個案例是一對姊妹感情很好,兩人從小相依為命,由於姊姊的工作必須在外面東奔西走,發生意外的可能性比較高。為了照顧妹妹,於是她先立了一份遺囑,內容是「萬一在外事故身亡,遺產全部留給妹妹」。看來合情合法,但姊姊有一天因病在家中過世,法院選任的遺產管理人說:遺囑上寫的是「在外」事故過世,主張妹妹不能拿。最後法院判決妹妹敗訴,姊姊生前的心願成了泡影,令人不勝唏噓。因此在遺囑規畫時,務必要審慎請教專業。
作者:孫蓉萍(本文獲授權轉載自財訊雙週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