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列表】


企業/無形資產評價方法簡介《三》  
  2019/01/29
謝國松
瀏覽人次:2188
關鍵字:資產基礎法;成本法;資產評價;經濟學;評價標的;市場交易;成本
圖片來源:freepic

伍、資產基礎法

一、意義及理論基礎

  資產基礎法係經由評價標的涵蓋之個別資產與個別負債之總價值,以反映整體企業或權益之價值,係評價標的為整體企業或業主權益時,常用的評價方法。至於評價標的為特定資產時,則採用成本法(Cost approach)。
  成本法之主要理論基礎為經濟學上之「替代原則(Principle of substitution」,係指對於理性之投資者(買方)而言,對於任何特定資產之價值評估,應不超過其因為取得特定資產之替代品所發生之重製(置)成本。在實務運用上對企業業主權益價值的評估,係將企業之個別資產、負債重新評估其價值,再以個別資產評估後之總價值減除個別負債評估後之總價值,其餘額即為業主權益之價值。至於評價標的為特定資產時,通常使用重製成本(Reproduction cost )或重置成本(Replacement cost),作為價值的合理指標。

二、運用

  資產基礎法係於繼續經營前提下,推估重新組成或取得評價標的所需之對價。此外除了因為評價標的性質特殊而慣用資產基礎法進行評估外,不得以資產基礎法作為單一之評價方法、若僅採用資產基礎法一種評價方法時,應於評價報告中敘明其理由。惟如評價標的不以繼續經營或使用為前提,則應評估企業整體或業主權益之清算價值(liquidation value)。
  採用資產基礎法評估時,應以評價標的於評價基準日之資產負債表為基礎,個別資產或個別負債應分別視為單一評價標的,就該單一評價標的之性質採用適當之市場基礎法、收益基礎法、成本法或其他方法評價。評價人員採用資產基礎法評價時,至少應考量下列事項:
  1. 各項資產與負債之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 FMV)、交易成本及稅負。
  2. 採用清算價值評估時,應假設評價標的或其相關資產及負債在市場上短期間處分所可獲得之價值,處分之相關成本與稅負亦應列入考量。
  成本法係以取得或製作與評價標的類似或相同之資產所需要之成本為依據,藉以評估特定資產之價值。評價人員應依據可得之資訊將所有必要合理之現時成本納入重製成本或重置成本之計算,惟不得計入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成本法下常用之特定評價方法包括「重置成本法」與「重製成本法」,說明如下:
  1. 重置成本法:係以重新取得與評價標的效用相近之資產的成本,作為評估評價標的價值之依據的方法。
  2. 重製成本法:係以重新製作與評價標的完全相同之資產的成本,作為評估評價標的價值之依據的方法。
  成本法主要適用於沒有市場交易之評價標的,例如企業內部使用之ERP系統、人力資源(assembled work force)、進行中之研發專案(In-process R&D project)等。
  由於以「重置成本法」與「重製成本法」所衡量者通常為新品之重置(製)成本,評價人員應辨認並考量下列陳舊過時因素對價值之影響,並據以調整評價標的之價值:
  1. 物理性之減損:例如因為使用所造成之磨損或損壞。
  2. 時間性之減損:例如因為時間之經過所造成之陳舊過時。
  3. 功能性之減損:例如因為新款式、新規格產品之上市所造成之功能落伍或不足。
  4. 經濟性之減損:例如因競爭性產品之出現所造成市場需求減少。
三、優缺(強弱)點

  資產基礎法或成本法之優點在於沒有市場可類比標的(無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或可類推市場交易),且無法獲得評價標的展望性財務資訊時,通常可使用本方法,例如前述企業內部使用之ERP系統、人力資源(assembled work force)、進行中之研發專案(In-process R&D project),常採用成本法評價;控股公司或持有大量不動產之企業,亦適合採用資產基礎法評價。
  資產基礎法之缺點在於本法之實施成本(implementation cost)較高,而成本法之缺點在於較適用於有形資產,對於無形資產之適用情況較少,因此無形資產之評價得採用市場基礎法或收益基礎法時,不得以成本法作為唯一評價方法;換言之,除非無法採用市場基礎法或收益基礎法,否則不得以成本法作為唯一評價方法。
  企業或無形資產的評價,是相當複雜的過程,而評價方法的選擇與運用,乃評價過程的核心,評價人員必須非常了解各評價方法的意義、理論基礎、優缺點、實際應用,再加上不斷的進修及累積實務經驗,方能成長合格的評價人員。評價報告閱讀者也必須對評價方法有基本的了解,方能充分了解評價報告的內容。本文僅簡要介紹評價三大基本評價方法的意義、理論基礎、優缺點,以及常使用的特定評價方法,至於詳細的說明,例如如何決定適當的折現率與資本化率、如何選擇適當之可類比標的,則留待本系列後續專文處理了。

作者謝國松博士:會計師;(台灣及大陸)評價分析師;(NACVA)證券分析師;
        中華民國稅務與專利代理人、仲裁人。

     
Copyright© CHINA CREDIT INFORMATION SERVICE, LTD.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