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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無形資產評價方法簡介《一》  
  2019/01/03
謝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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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企業評價、無形資產評價、評價流程準則、HABU原則、市場基礎法
圖片來源:CRIF資料照片

壹、前言

  企業或無形資產評價,是一項複雜而專業的工作,除了需要了解評價之需求、基本觀念與評價流程、評價報告之內容等議題外,如何針對評價標的選擇適當的評價方法,並予以有效執行,獲得合理的價值結論,更是整體評價流程的關鍵。本文將根據我國評價準則公報第四號「評價流程準則」(以下簡稱評價公報第四號),簡單扼要說明評價方法的意義、理論基礎、運用及其優缺點,以進一步協助讀者了解評價工作及閱讀評價報告。

貳、評價方法(Valuation Approach)

  根據評價公報第四號第四條,評價流程應包含評估評價案件之承接、簽訂委任書、取得及分析資料、評估價值、編製評價工作底稿及出具評價報告等項目。評價人員應依據專業判斷,考量評價案件之性質及所有可能之常用評價方法,採用最適用於評價案件並最能合理反映評價標的之評價方法(Valuation approach)。在此所謂「評價方法」,係指決定評價標的之一般性方式,其下包含一種或多種之評價特定方法(specific valuation method)。

  此外在進行評價標的之價值評估時,尚應遵循「最高及最佳使用原則(the highest and best use principle, HABU原則)」。所謂HABU原則,係指在評估特定資產或資產群組之價值時,應站在市場參與者(亦即一般交易者)的立場,考量以該特定資產或資產群組之最高及最佳使用方式評估其價值。例如:台北市士林天母地區曾有一大型幼稚園,面積達1,700餘坪。幾年前地主公開招標拍賣該土地,最後由一上市建設公司得標,成交價高達新台幣(以下同)57億餘元,每坪成交價超過300萬元。該土地之最後成交價及參與投標者之出價,很顯然並不是以該土拍賣時之使用方式—開設幼稚園—來評估其價值。根據報載,該得標之上市建設公司宣稱將規劃於該土地興建豪宅出售,並根據該規劃方案擬定其投標金額及計算投資報酬率。

  為了使HABU原則於實務上具有可操作性,評價公報第四號第十四條規定:當委任人提出改變資產或資產群組之用途可提高其價值之主張時,評價人員如擬採用改變用途後之價值前提,應進行下列評價程序:
 要求委任人說明改變用途之成本及對營運之影響等資訊。
 評估此改變是否符合最有效使用原則,亦即最高最佳使用原則。

  個別資產或負債評價常用之評價方法為「市場基礎法(一般簡稱為市場法)」、「收益基礎法(一般簡稱為收益法)」及「成本法」;企業或權益評價常用之評價方法則為「市場基礎法(一般簡稱為市場法)」、「收益基礎法(一般簡稱為收益法)」及「資產基礎法」。以下分別說明上述常用評價方法之意義、理論基礎、運用及其優缺點。

參、市場基礎法

一、意義及理論基礎
  市場基礎法係以可類比的交易價格為依據,在考量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間之差異後,以適當之乘數(multiples)估算評價標的之價值。市場基礎法的主要理論基礎為經濟學之自由選擇原則(Free alternative principle)與市場均衡原則(Market equilibrium principle)。所謂自由選擇原則係指在公開、自由而未受限制的市場,交易雙方對於交易標的之選擇及是否進行交易,均會以其自己最大利益的考量,進行自由選擇;市場均衡原則代表在公開、自由而未受限制的市場,交易雙方對交易標的所達成的買賣價格,係交易雙方認為滿意的價格,代表交易雙方認為公平合理的價格,也是市場上供給量與需求量達到平衡狀態下的價格,亦可稱為「市場出清價格(market-clearing price)」。
  市場基礎法亦稱為「相對比較法(Relative comparison method)」,係根據上述自由選擇原則與市場均衡原則,以盡可能相類似的可類比標的,其在公開、自由、活絡市場的交易價格,作為推論、估計評價標的價值的依據。

二、運用
  市場基礎法下經常運用的評價特定方法包含「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及「可類比交易法」,分別說明如下:

  1. 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係參考從事相同或類似營運項目之企業,其股票於公開、自由、活絡市場的交易價格,再依據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將交易價格轉變為價值乘數,並考量、調整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間之差異後,作為評估評價標的價值的依據;此評價特定方法通常適用於企業或權益之評價。在實務運用上通常將所選擇之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之市場交易價格,依據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例如獲利能力(每股盈餘)、資產價值(每股淨值)或營收規模(每股營收淨額)等,轉變為價值乘數;例如以獲利能力(每股盈餘)轉變之本益比(P/E ratio)、以資產價值(每股淨值)轉變之股價淨值比(P/B ratio)、以收規模(每股營收淨額)轉變之股價營收比(P/S ratio)。有了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股票價值乘數後,接著比較,分析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間之差異如產品、技術、市場、獲利能力、規模(資產或資本額大小)、成長潛力等項目之差異,並根據差異分析的結果調整價值乘數,作為評估評價標的價值的依據。
  2. 可類比交易法:係參考可類比標的之交易價格,或評價標的過去的交易之交易價格,再依據影響交易價格的因素轉變為價值乘數,並考量、調整評價標的與可類比交易間之差異後,作為評估評價標的價值的依據。此評價特定方法通常適用於企業、權益、個別資產或個別負債之評價。
評價人員採用市場基礎法時,至少應考量下列因素,方能得到適當的價值結論:
  1. 所採用市場資訊之時間因素及攸關性,包括經濟情勢、產業及企業之變動情形。
  2. 所採用之價值乘數應與評價標的價值具有高度相關性,並能合理反映評價標的之價值。
  3. 所採用之可類比標的價值乘數應來自正常交易。
  4. 辨認及分析非常規、非經常性及非主要經營活動或事件對評價標的及可類比標的之影響。
  5. 依據第4項之結果分析調整相關財務數據。
  6. 辨認及分析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間質與量之差異。
  7. 依據第6項質與量之差異調整價值乘數。
  如上所述,運用市場基礎法時應特別注意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之相似(可比較)程度,詳細分析兩者之可類比項目及可類比程度,並就可類比性不足之部分進行必要之調整。

  理論上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之相似程度,係以兩者所創造未來現金流量之大小、時間及不確定性的相似程度來衡量,但實務運用上,如果評價標的為企業(權益或企業整體經營價值),則通常以產品、技術、市場、獲利能力、規模(資產或資本額大小)、成長潛力等項目作為衡量創造未來現金流量之大小、時間及不確定性的相似程度的替代品(surrogates),以選擇合適的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

  如果評價標的為特定資產,例如專利權,則以下列項目作為替代品,以選擇合適的可類比交易:

  1. 資產之特性,包括功能、應用之地理區域、及應用之市場,例如:企業對企業(B to B)或企業對個人(B to C)之市場。
  2. 交易市場之特性,例如市場情況。
  3. 市場參與者之特性,例如可能影響價格之特定買方或賣方。
  4. 交易之特性,包括交易條件及情況。
  5. 交易之時點。
  評價人員如果無法取得充分資料以進行上述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相似程度之比較及差異的調整,則應放棄該價值乘數(可類比上市上櫃公司法)或交易價格(可類比交易法),或甚至放棄採用市場基礎法。

三、優缺點

  市場基礎法的優點在於直接觀察可類比標的之市場交易價格,作為估計評價標的價值之基礎,具有客觀、可驗證的特性,尤其是公開、活絡市場的交易價格,代表同一時間點眾多市場參與者(買賣雙方)對特定交易標的,透過市場機制表達對該標的價值的評量與認定,也可視為市場供需(多空)雙方認為公平合理的價格,也是市場上供給量與需求量達到平衡狀態下的價格。因此在採用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或公平價值(Fair value)作為價值標準的情況下,盡可能採用與評標的相同或相類似之可類比標的公開、活絡市場的交易價格,作為評價的依據,被認為優先的選擇,也是美國財務會計準則與國際會計(財務報導)準則認為衡量資產負債公平價值時,應優先選擇的第一層級與第二層級輸入值。

  市場基礎法的缺點在於判斷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之相似程度,具有相當程度的主觀性;除了部分上市上櫃金融商品及非常少部分的非金融商品如大宗農產品、黃金、白銀等可能有公開、活絡市場的交易價格可供參考外,大部分的非金融商品及未上市上櫃金融商品均無公開、活絡市場的交易價格可供參考。因此採用市場基礎法的第一層困難在於如何辨認及選擇合適的可類比標的,第二層困難則為如何分析、比較評價標的與可類比標的之間的差異,並作必要的調整。無論第一層或第二層困難的處理,均涉及大量資料的蒐集、分析及專業判斷,也含有相當程度的主觀判斷,因此曾有學者認為:市場基礎法容易使用,但也容易被誤用(Market approach is easy to use, but also easy to be misused),就是這個道理。(待續)


作者謝國松博士:會計師;(台灣及大陸)評價分析師;(NACVA)證券分析師;
        中華民國稅務與專利代理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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