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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型企業職務舞弊防範與調查(上)  
  2025/07/08
謝國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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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中小企業;職場;舞弊;非法;風險評估
壹、前言


  職務舞弊(Occupational Fraud)是指企業員工或其他內部人員,為了個人利益而採取不道德或非法手段,侵害企業利益的行為。對於中小型營利事業而言,此類事件可能造成極為嚴重的損失。根據「認證舞弊檢查師協會(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 ACFE)」的研究《註1》,2024年全體參加調查之企業,估計因職務舞弊遭受的損失金額超過美元31億元,占企業整體營收的5%,未被發現前的損失中位數約為145,000美元。前述ACFE相關資料《註2》指出:2024年遭職務舞弊損失之整體企業,42%屬於上市櫃以外的中小企業,其舞弊案損失中位數約達150,000美元。反之大型上市櫃公司遭受職務舞弊損失之比率僅為26%。此種防範職務舞弊的脆弱性,往往源於中小企業資源有限且內部控制薄弱,例如缺乏定期審計、缺少防弊措施和員工培訓,甚至沒有匿名檢舉管道等,都使潛在舞弊者有機可乘。

  因此,中小企業務必要主動建立健全的反舞弊機制,並在出現可疑跡象時迅速展開調查。本文將探討、分析以下重點,以協助中小企業加強防範舞弊並降低其風險與影響:

  • 建立職場舞弊防範制度:探討如何建立內部控制、監督機制、員工教育訓練等防範措施,並確保這些制度能夠有效落實執行。
  • 調查職場舞弊事件:說明如何規劃和執行舞弊調查,包括調查流程、取證方法、匿名通報機制的運作以及跨部門合作等。
  • 企業舞弊案例分析:通過一至兩個真實或典型案例的分析,強調上述防範與調查制度的實際應用以及從中汲取的教訓。
  本報告旨在協助中小型企業建立相對較為完善的防弊體系,及早偵測和處置職場舞弊事件,將舞弊對企業造成的損失和衝擊降至最低。


貳、職場舞弊防範制度之建立與落實

1.內部控制機制
  建立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是防範舞弊的基礎措施。內部控制旨在透過制度化的程序和分權機制來降低舞弊發生的機會。一般而言,舞弊發生需同時具備誘因、機會和合理化三要素(即「舞弊三角理論」),其中機會往往源自於內部控制的弱點。例如,如果一人同時掌握從交易發起到記帳的所有權限,便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杜絕此類漏洞,中小企業應重點加強以下內控措施:

  • 職務分離(Segregation of Duties):確保關鍵業務流程不由單一人員全程經手,透過不同人員分工核對,可防止一人單獨操控而舞弊。例如,經手現金收入的人員,不應同時負責記帳和對帳;付款交易需至少兩人共同審核批准。多數內部舞弊案例的共同點就是缺乏職務分離等監管。當一名員工可主導多個財務步驟(如新增廠商、批准付款、自行對帳)時,舞弊將更容易得逞且難以及時發現。
  • 核准與授權控制:制定明確的權限與授權程序。不同金額層級的交易需相應級別的主管核准,大額或高風險交易(如大筆匯款)應採取雙重簽核或多層級審批,以避免單一決策者濫權。同時,建立簽章權限控管與密碼存取控制,確保只有經授權人員才能執行特定操作。
  • 帳目監控與對帳:建立定期對帳與盤點機制,例如每月對銀行存款、庫存、應收應付帳款等進行核對,及早發現異常差異。對重要科目實施雙人複核或不定期抽查。一旦發現帳目無法平衡或可疑交易,應立即追查原因。
  • 風險評估與預防控制:定期進行風險評估,識別業務流程中可能的舞弊風險點,據此設計預防性控制措施。在高風險環節預先布防,例如採購和付款流程中引入多方比價與驗收、避免一人同時負責選商和下單等。透過事前預防將風險降至可接受的剩餘風險水平。
  透過上述內部控制的建立,企業可大幅降低員工實施舞弊的機會。值得注意的是,內控制度必須因地制宜:中小企業的人力規模有限,職務分離可能不如大企業細緻,但仍應盡可能做到「不相容職務分開」,例如由不同人員分管收款與出納、採購與驗收等。此外,企業負責人或財務主管應親自參與關鍵帳務監督(例如定期親自閱讀銀行對帳單或關鍵交易),不可將重要監管職責完全下放。企業主直接且經常性地過問財務狀況,展現了從高層對財務誠信的重視,這種督導文化有助於強化內控的執行效果。


2.監督與稽核機制
  除了日常作業中的內部牽制外,還需要建立監督與稽核機制,提供第二道防線,以偵測可能遺漏的舞弊行為。對於中小企業而言,可考慮以下作法:

  • 管理階層監督:高階主管應定期審閱財務報表與營運報告,留意異常變動或不尋常交易。例如,營收成本比例異常、耗材用量突增、呆帳偏高等,這些都可能是舞弊徵兆。管理階層的主動關注與追問,形成自上而下的監督壓力,能夠及早發現問題。
  • 內部稽核或審計:具備資源的企業可建立內部稽核職能,安排不屬同一單位的人員定期檢查重要財務與作業流程,測試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如果企業規模不允許專職人員,可聘請外部會計師不定期進行專案式審計或查帳。事實證明,未經審計的公司較容易發生長期隱蔽的舞弊。透過定期的獨立檢查,可發現異常並對潛在舞弊者形成威懾。
  • 突擊檢查:除了例行審計,還可進行臨時抽查(surprise audit)。例如,突擊盤點庫存、臨時核對收銀機現金、查驗費用單據等。突擊性的監督能提升潛在不法者的不確定感,降低其作案意願。同時,抽查結果也可檢視內控制度是否確實運行,並作為改善依據。
  • 外部監督資源:善用外部專業機構的監督力量。例如商業往來中之銀行提供的防詐工具:支票正向支付(Positive Pay)服務,可比對公司提交的核准支票清單,攔截未經授權或偽造的支票;又如鎖箱(Lockbox)代收款服務,將收款直接由銀行處理,以減少員工經手現金機會。這些外部機制可作為內控的輔助,為中小企業提供額外保障。
  透過內部管理層級的持續監督與定期稽核檢查,企業能在舞弊苗頭變成重大損失前將其揭露。監督機制與內部控制相互配合,形成預防-偵測-矯正的循環,確保防弊制度真正發揮效果。


3.員工道德教育與培訓
  營造誠信文化與提升員工的防弊意識,是防止職場舞弊的長遠之道。中小企業應制定明確的員工道德守則與行為規範,並透過持續的教育訓練來強化員工的守法守紀觀念:

  • 倫理守則與宣導:制定《商業道德與行為守則》,明確規範不可接受的行為(如挪用公款、收受回扣等)以及違規後果。新進員工入職時即簽署遵守承諾,全體員工每年重申遵守。透過公告、手冊、電子郵件等途徑,反覆強調企業對誠信經營的重視,營造「高層以身作則、全員廉潔自律」的文化。
  • 舞弊風險培訓:定期對員工進行有關內部舞弊風險的培訓,提高全員的防欺詐敏感度。培訓內容包括常見的舞弊類型、手法(如虛報費用、偽造發票、侵佔貨款等),講解如何識別可疑跡象(例如不願休假、生活方式明顯超出薪資等異常行為)。也要讓員工了解舞弊對公司和同事的危害,以及一旦涉入將面臨的紀律和法律處分。定期的防舞弊訓練被證明能有效降低舞弊損失。
  • 員工支援計畫:中小企業可考慮提供員工支援計畫(Employee Assistance Programs),例如協助員工解決財務壓力或債務問題的諮詢資源,因為員工因個人經濟困難而產生舞弊動機並非不尋常。透過適當的幫助,可減少舞弊動機(壓力),也向員工傳達公司關懷,進一步鞏固員工對企業的忠誠度,降低鋌而走險的可能。
  • 背景調查與職前徵信:在招聘和晉升環節引入適當的背調措施。例如,對財務、人資等敏感職位的候選人進行信用紀錄查核、聯繫前雇主瞭解操守等。雖然大多數內部舞弊是由首次犯事者所為(並非有前科之人),但基本的背景調查有助於發現明顯不適任者,亦能警示準員工公司對誠信的重視。


4.制度執行與落實
  設計出完善的防弊制度只是第一步,更關鍵的是確保這些制度能落實執行,而不流於紙上形式。為此,企業應從管理階層到基層共同努力,打造可執行、可持續的防弊體系:

  • 高層承諾與督導:企業負責人和高階主管須表明對反舞弊的堅定立場,提供資源支持內控與監督活動,並親自參與關鍵環節的監督。高層的重視與參與,將防弊要求融入日常管理,對中層主管和員工產生示範效應,形成全員重視的氛圍。
  • 制度文件與溝通:將內部控制和防舞弊措施形成書面政策與程序,發布給全體員工遵循。確保員工瞭解相關制度的內容和重要性,例如通過內部網站、公佈欄張貼、防弊手冊等方式反覆傳達。對於具體流程的變更(如新增一項審批程序),要說明其目的在於保護公司與員工,取得大家的配合。
  • 持續監測與改進:建立定期檢討機制,由負責人(如內部稽核、財務主管或指定的反舞弊負責人)每隔一段時間評估防弊制度的執行情況。例如,檢查是否所有付款均有雙人簽核、員工是否遵守休假政策、匿名通報管道是否有人使用等。針對檢討中發現的漏洞或執行不到位之處,及時修訂制度或加強培訓,形成PDCA(Plan-Do-Check-Act)循環,不斷完善。
  • 違規處置與問責:制定明確的舞弊事件處理流程和懲戒措施。一旦查實有員工涉舞弊,應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嚴重者移送法辦,並在公司內部公告處理結果(在合法範圍內),以儆效尤。對於管理人員失察導致重大舞弊者,也應追究其管理責任。透過嚴明的獎懲機制,確保制度有「牙齒」,讓員工明白舞弊必受懲戒、決無例外。
  總之,中小企業須從制度面與人為面雙管齊下,建立起預防舞弊的堅實壁壘。從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到培育誠信文化,再到確保制度執行,每一環節都不可或缺。唯有如此,才能最大程度降低職場舞弊風險,保障企業資產與商譽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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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完待續

《註1》1. OCCUPATIONAL FRAUD 2024:A REPORT TO THE NATIONS, by Association of Certified Fraud Examiners, ACFE.
《註2》同註1。
《註3》同註1。


作者:謝國松博士-會計師;(台灣及大陸)評價分析師;(NACVA)證券分析師;中華民國稅務與專利代理人、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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